深圳:規范網絡交易經營者信息公示
時間:2024-08-02
網絡交易平臺上的商家信息公示要求有了規范,從8月1日起,《網絡交易經營者信息公示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在廣東省深圳市正式實施。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和數字經濟的發展,我國網絡交易市場規模持續擴大,對消費市場的拉動作用不斷增強。然而,電子商務由于其數字化、虛擬化等特性,容易存在主體真偽難辨、信息不透明等現象,影響了網絡交易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為保障消費者在購物時獲得真實、準確的信息,保證網絡交易市場公平可信,《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均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應如實公示營業執照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信息。但在實際開展信息公示的過程中,尚存在公示不規范的情況,如亮照亮證不顯著、應公示的內容缺失等問題。
自2020年起,深圳市全面推進網上亮照掛標,并持續優化和改進,加強對企業懸掛電子標識情況的監測,網站、網店亮照保有量持續上升,電商可信交易環境建設初見成效。在此背景下,由深圳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并歸口,深圳市眾信電子商務交易保障促進中心、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深圳市標準技術研究院等參與起草了《規范》。
《規范》結合有關部門和消費者對于網絡交易經營者相關信息的公示需要,明確了信息公示的總體要求,包括應直觀、持續地公示信息,便于使用者查閱和獲??;公示的內容應是真實、準確且有效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公示信息不應有模糊、遮擋等技術處理,不應存在網絡交易經營者與公示信息不符或公示信息缺失的情況;網絡交易平臺應提供相應的系統設置或技術接口,保證平臺內經營者進行信息公示。
在公示形式方面,《規范》提出,網絡交易經營者信息公示形式包括兩種,即文字或圖片公示和鏈接公示。針對個人信息相關的規則信息,公示方式包括在基本業務功能開啟時的交互式頁面采用彈窗提示、提醒勾選、突出鏈接等方式;采用用戶不可繞過的方式,如設置專門界面或單獨步驟等;在涉及相關業務時采用即時提示,如狀態欄提示、提示條、提示框、彈窗、短消息等。
針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規范》明確了18條公示內容及公示要求,包括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及備案信息、經營許可及認證信息、終止經營信息、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等。
針對平臺內經營者,《規范》提出了11條公示內容及公示要求,包括營業執照信息、主體信息、經營許可及認證信息、終止經營信息、用戶信息權利等。
針對自建網站經營者,《規范》明確了13條公示內容及公示要求,包括營業執照信息、主體信息、行政許可及備案信息、經營許可及認證信息、終止經營信息等。
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網絡交易經營者信息公示規范》地方標準的實施,有利于落實《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精神,發揮標準對政策文件實施的支撐作用;規范網絡交易者信息公示行為,引導網絡交易經營者做好信息公示,推動信息公開、規則透明,共同營造公平、誠信、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助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降低因主體信息虛假、信息不透明等因素產生的交易糾紛。
轉自: 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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